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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5      浏览次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学位〔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

  经第九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24〕1号)和工作方案,决定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有的放矢提升研究生教育对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贡献率,为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坚持服务需求,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战略导向。坚持保障质量,把好研究生教育的“入口关”。坚持前瞻布局,优先新增国家发展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急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对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专业学位授权点给予倾斜支持。坚持协同联动,进一步推进省级统筹,加强现有投入建设情况与新增学位授权的联动。

  二、申请范围和总体要求

  本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资格确定。各类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附件1)执行。

  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相关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负责兵团所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相关工作;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军队院校及科研机构、军事学门类下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授权审核相关工作。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系统)审核工作方案,细化审核程序,按照坚持标准、保障质量、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平稳有序的要求,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具体程序应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办学基础,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精准凝练办学定位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央部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向属地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授权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三、纪律要求

  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公平公正地组织或参与审核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违反评审纪律和影响专家评审的学位授予单位,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出现的异议、举报,各有关单位应依法依规、认真核实,一旦查实任何影响审核工作公平公正的行为,相关学位授权申请一律不予通过,相关人员依据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其他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于2024年3月29日前将本地区(系统)审核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审核工作总结报告(应含申报指南、审核工作方案)、研究生教育财政支持和落实研究生奖助经费的文件等材料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所有申请材料须进行脱密处理,不得有涉密内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审核工作进行督查。


下一条: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年度报告(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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